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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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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买卖这种鹦鹉 ,3人获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3日

只因买卖这种鹦鹉 ,3人获刑

鲁法案例【2021】475

很多人喜欢将鹦鹉作为宠物进行饲养

但有人却因为买卖鹦鹉被判了刑

跟小编一起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吧~

01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通过自己的微信号联系微信好友马某,以1200元的价格将2只“和尚鹦鹉”出售给广东省汕头市的马某,并通过某物流公司将这2只“和尚鹦鹉”邮寄运输至马某处,从中牟利。

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通过QQ聊天,从青岛即墨区孙某处以1900元钱的价格,非法购买了五只“和尚鹦鹉”并饲养在家中。被告人宋某用六只大头鹦鹉交换了李某的一只“和尚鹦鹉”。宋某又作为中间人,介绍刘某用12只牡丹鹦鹉交换了李某三只“和尚鹦鹉”。

经有关部门鉴定,“和尚鹦鹉”属于鹦形目鹦鹉科,又名灰胸鹦哥,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Ⅱ物种。

02案件审理

该案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宋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尚鹦鹉”,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惩处。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刘某出售给马某的2只“和尚鹦鹉”在运输途中死亡,这一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刘某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宋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就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李某、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以“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潍坊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明知“和尚鹦鹉”系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仍非法出售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出售的鹦鹉系人工繁殖并非野生”的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和尚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附录二内,其人工繁殖物种也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保护的法益,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上诉人刘某出售2只“和尚鹦鹉”且造成其在运输途中死亡,收购3只“和尚鹦鹉”,且有多次刑事犯罪前科记录,一审法院对其具有的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已予以认定,在量刑时充分体现,二审不再重复考虑。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以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潍坊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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