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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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
申请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民法院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 、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执行案件的启动程序
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持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相关证明等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立案执行手续。
四、申请执行时应提供的材料
1、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
2、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的,除提交第3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联系方式。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受委托人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人签字并盖章(或按指印)的授权委托书;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条件之一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费交纳标准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一、执行费缓、减、免交条件
1、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
执行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执行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执行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执行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执行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执行费缓、减、免交程序
1、申请执行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应当在申请执行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应当在人民法院通知其交纳执行费用的期限内提交上述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执行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执行人申请缓交执行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4、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司法救助,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5、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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