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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款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4月14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规范全市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市执行工作实际,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执行款账户管理
1. 人民法院应设立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所有执行款必须存入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执行款存入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执行款专户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户专用。
2. 执行款包括案件执行中法院扣划款、当事人或其他人交付的案款、执行拍卖及变卖款、执行担保金等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款项。
3.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以案号为记账科目,在该科目下建立明细账,同一案件的收付应记在同一案号内。记载内容:案号、收款时间、收款数额、交款人、付款时间、付款数额、领款人、余额、案件承办人。
被执行人相同的多起案件合并执行的,财务部门可以记入一个科目,但科目下应记载所有案号。
二、执行台账管理
4.执行实施部门应建立执行台账,包括执行总台账和执行款台账。
执行总台账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下称台账管理人),实行电子软件记账方式,以案号为记账科目,在该科目下建立明细账。记载内容:案号、案件承办人、收款时间、收款数额、交款人、付款时间、付款数额、领款人、执行款余额。
5.执行款台账实行一案一台账。发生收付款情况后,案件承办人应即时记入台账,并同时将记账信息告知台账管理人。案件承办人与台账管理人实行周对账制度。
6.执行款台账记载案件基本信息、收款信息、付款信息、余额等情况。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号、案由、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额、案件承办人;收款信息包括收款时间、收款数额、交款人等;付款信息包括付款时间、付款数额、领款人、经办人等。(样式见附件1)
执行台账记载的收付款信息应与财务部门的收付款凭证一致。
7.被执行人相同的多起案件合并执行的,可以建立一个执行台账,但台账上应写明所有案号。待上述案件结案后,承办人按案件数量复印执行款台账,分别装入卷宗。
8.台账管理人与财务部门就上一个月的执行款收、付情况及余额进行月对账,对账包括总账和明细账,对账后应做好对账记录,台账管理人和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后,一式两份,双方各留存一份。
三、执行款收取
9.案件承办人扣划执行款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异地扣划执行款的,到院后次日)向财务部门出具扣划执行款通知单,内容包括案号、交款人、交款数额、扣划到达的账户、案件承办人,便于财务人员记载明细账。(样式见附件2)
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应有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在场,并向付款人出具临时收据,临时收据上应注明“待换正式收据”,同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执行人员应当在回院后一个工作日内移交财务部门。
10.交款人到法院交付执行款的,台账管理人应出具交款通知单,由交款人到财务部门交款。交款通知单内容包括案号、交款人、交款数额、案件承办人。(样式见附件2)
11. 财务部门收到执行拍卖、变卖款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台账管理人告知收款情况,由台账管理人查询案号、案件承办人等信息,及时告知财务部门。
12. 财务部门开具收款凭证后,应当及时通知台账管理人领取收款凭证。
13. 台账管理人收到财务部门开具的收款凭证后,应当及时记入台账,并将收款凭证交案件承办人。
应由交款人收执的收款凭证原件不得装入执行卷宗。
四、执行款过付
14.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的,一般应由其本人或单位直接领取。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居民身份证。
15.申请执行人委托他人领取执行款的,应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手续应载明委托期限、领取执行款的限额。委托领取全部执行款的,应当写明委托领取全案执行款,直至结案。
申请执行人撤销委托的,应当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撤销授权委托书,撤销委托自案件承办人收到撤销授权委托书之日起生效。
16. 作为公民的申请执行人委托他人领取执行款的,应与受委托人亲自到执行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17. 受委托人代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的,应当提交委托手续、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申请执行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手续应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入卷。执行卷宗中已经留存的,不再重复入卷。
18.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执行款过付审批表并签字,庭长、执行局长审查同意后,依次签字。
执行款过付审批表包括案号、案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过付金额、领款人、执行款来源信息(包括收款时间、交款人、交款数额等)。(样式见附件3)
19.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的,应出具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领款凭证领取。
20.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领款凭证上签字,并写明执行款来源等信息。庭长、执行局长审查同意后,依次签字。
受委托人应当在领款凭证上签字并按指印。
21.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户名与其名称不一致的,不予过付执行款,并责令其更换银行账户。
22.领取执行款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复印领款凭证一式两份,一份入卷,一份交台账管理人。
23.同一案件有多个申请执行人,执行根据确定了各自执行标的份额的,申请执行人可各自领取。如部分执行款到位的,应当按各申请执行人所占份额进行分配。
24.同一案件有多个申请执行人,执行根据确定多个申请执行人共同享有执行标的额的,应当由所有申请执行人共同领取,执行法院不得向部分申请执行人过付执行款。部分申请执行人委托其他申请执行人代为领取的,按照本办法第15条办理。
25.从执行款专户中转收案件执行费、诉讼费、罚款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并及时转入其他相应的账户。
五、执行款延期过付审批
26.执行款到户后一个月内不能过付,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应至迟在期满前5日填写执行款延期过付审批表并签字,庭长、执行局长审查同意后,延期过付,并于期满前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延期过付的法定事由消除后,应当在十日内过付执行款。
27.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延期过付的,案件承办人应至迟在期满前层报分管院长审批,并确定延长期间。
28.执行款延期过付审批表内容包括:案号、案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收款时间、收款数额、已过付金额、未过付余额、延期过付理由、延长期间等。(样式见附件4)
六、执行物品管理
29.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执行物品,系法院执行中扣押或者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其他人交付的用于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有形动产。
前款规定的执行物品,应当存放在法院的执行物品专门存放场所,由行政装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0.案件承办人扣押物品至存放场所后,应当及时与物品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执行物品交接单包括案号、案件承办人、物品所有人(或占有人、保管人)、物品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情况。交接双方签字后,一式两份,一份物品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入卷。(样式见附件5)
在工作时间外扣押物品至存放场所的,应当在扣押后第一个工作日与物品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31.执行机构和物品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执行物品管理台账,实行月对账制度。
32.法院查封、扣押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易贬值或者保存费用过高的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及时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物品数量和底价,由一方当事人及时处理,变现后将价款交执行法院。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征求当地物价部门对物品价格的指导意见,物价部门不出具价格指导意见或者出具时间较长的,执行法院应按照有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及时拍卖或者变卖。
33.当事人、竞买人、其他人领取执行物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执行物品过付审批表并签字,庭长、执行局长审查同意后,应依次签字。执行物品过付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物品管理部门,一份入卷。
执行物品过付审批表包括案号、案件承办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过付物品相关情况、执行物品来源信息(包括扣押或者收到时间、所有人、物品情况等)。(样式见附件6)
34.领取执行物品的,案件承办人填写执行物品领取单,相关程序参照执行款过付有关条款执行。(样式见附件7)
七、执行款物凭证入卷
35. 执行款收付凭证应集中连续装入执行正卷,收款凭证在前,付款凭证在后。
执行款过付审批表装入执行正卷,排在执行款收付凭证之后。
36.执行款台账装入执行正卷,排在结案报告和结案审批表之前。
37.执行款延期过付审批表装入执行副卷。
38.执行物品交接单、执行物品过付审批表、执行物品领取单依次装入执行正卷,排在执行款过付审批表之后。
八、附则
3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法院试行。
40.本办法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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