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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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公司印章和证照、财务资料由谁保管,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在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没有规定,股东会亦未召开会议形成决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介入公司内部治理范畴。
案件基本情况:
某公司股东分别为王某某、孟某某、李某某。公司认为孟某某非法占有公司的公章证件及财务资料,于2020年7月提起诉讼,请求孟某某予以返还。
裁判结果
公司提出公司的印章和证照、财务资料由孟某某掌管,并要求孟某某予以返还,孟某某则提出公司的印章和证照、财务资料由公司职能部门掌管,其本人并未实际占有。对于公司主张的孟某某占有掌管公司的印章和证照、财务资料的事实,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对于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由谁保管,公司、孟某某均认可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未予规定,股东会也未就此问题形成决议。综上,公司印章和证照、财务资料由谁保管,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在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没有规定,股东会亦未召开会议形成决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介入公司内部治理范畴。
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裁判理由,法院依法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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