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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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滕州法院与滕州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文件,市财政拨付专款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用于支付“无产可破”企业的破产费用,使“无产可破”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无法启动的难题得到有效解决。
一、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的意义
“无产可破”并非法律专业术语,而是指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需要通过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等问题后有序退出市场,这个过程必将产生各种必要的清算费用。然而部分企业因“无产可破”,破产清算费用没有着落,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有效救治或有序退出,严重影响经济资源再配置再优化。因此,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用于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偿付管理人报酬,启动“无产可破”企业顺利进入破产程序,迫在眉睫。
二、破产费用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滕州法院《破产费用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规定,破产费用专项基金的筹集方式为财政专项拨款和从管理人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等,每年200万元。破产费用专项基金用于偿付管理人的报酬和支付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避免企业因“无产可破”无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推动破产审判程序顺利启动。
三、破产费用专项基金的使用
为用好破产费用专项基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基金的作用,滕州法院规范使用条件,严格管控使用流程: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无产可破”企业破产清算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
1.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为零或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2.破产申请被驳回,但管理人已实际履行职责,支付实际费用的;
3.法院认为可予使用的其他情形。
破产费用专项基金设立专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人可在破产案件裁定终结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法院和财政局共同审核批准后,直接发放至管理人账户,确保资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监管严格。
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设立,是滕州市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健康开展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无产可破”企业破产案件规范化、常态化处理,尽快实现僵尸企业市场出清,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健康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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