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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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滕州市某饭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份,原告山东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某饭店口头建立购销业务关系,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供应猪肉。被告未完全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支付部分货款后,未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货款。
经滕州市人民法院东郭法庭诉非对接站主持调解,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被告滕州市某饭店于2021年1月12日给付原告货款40000元,剩余货款64252.49元于2021年2月8日前给付完毕;
2、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任一期偿还义务,则视为剩余欠款全部到期,原告可申请立即执行,被告滕州某饭店应支付剩余欠款和逾期利息(以剩余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息一分的标准计算);
3、被告滕州市某饭店于2021年2月8日前支付原告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单费用500元;
4、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山东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滕州市某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5日收到当事人立案申请材料,立案庭于当日对该立案申请审核完毕,诉非对接站调解员随即对该案件着手展开诉前调解准备工作,及时着手联系双方进行诉前调解。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于2021年1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由于双方对所欠款项争议小,滕州市人民法院东郭法庭在诉前调解阶段,本着为当事人节约时效,提高司法效率的理念,在保证了原、被告双方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释放了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信号,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承办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闫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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