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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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山东某科技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某电子厂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作为供货方向被告提供电子元件。2021年3月及5月,被告通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向原告支付货款,截至2021年6月1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4余万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均不予配合。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滕州市人民法院东郭法庭诉非对接站主持调解,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典型意义】
山东某科技公司与东莞市某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于2021年10月14日收到当事人立案申请材料,立案庭于当日对该立案申请审核完毕,诉非对接站调解员及法官助理于当日对该案件着手开展诉前调解准备工作,法官全程指导。本案原告为本地企业、被告为外地企业,承办法官本着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引导支持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理念,积极主动与被告联系,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引导被告转变思想,主动与原告联系,履行法律义务,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承办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成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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