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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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原、被告双方达成货物买卖协议,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加之2650元的鱼饲料,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该笔货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滕州市人民法院东郭法庭诉非对接站主持调解,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被告当庭向原告偿还货款。
【典型意义】
滕州市某饲料经营部与丁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27日收到当事人立案申请材料,立案庭于当日对该立案申请审核完毕,诉非对接站调解员及法官助理于当日对该案件着手开展诉前调解准备工作,法官全程指导。在该案中充分发挥了诉前调解的作用,由于双方对所欠款项争议小,滕州市人民法院东郭法庭在诉前调解阶段,经法官和调解员的有效调解,在保证了双方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为当事人节约时效,减少诉累,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效率,使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承办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成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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