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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某饲料经营部与侯某、崔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12月20日
作者:枣庄中院立案庭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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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自2000年起,滕州市某饲料经营部开始向二被告供应鱼饲料等货物,截至2000年10月2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4420元,后原告多次要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经滕州市人民法院东郭法庭诉非对接站主持调解,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被告当庭向原告偿还货款。

【典型意义】

    滕州市某饲料经营部与侯某、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当事人立案申请材料,立案庭于当日对该立案申请审核完毕,诉非对接站调解员及法官助理于当日对该案件着手开展诉前调解准备工作,法官全程指导。本案事实发生时间距今较长,被告已经不再原居住地居住。承办法官依然本着鼓励引导支持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理念,积极主动与与被告联系,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引导被告转变思想,主动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为企业减少诉累,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承办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成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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