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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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枣庄监管分局
枣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协同推进枣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
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等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实施意见(试行)》(鲁高法〔2021〕21号)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就推进枣庄全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协同推进枣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安全,保护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创建。
二、工作原则
依法调解原则。调解过程及结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调解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高效便民原则。根据金融纠纷实际,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深度应用,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规范调解流程,沟通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
总结工作经验。共同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查摆问题,总结提升,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树立敏感意识,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加强源头把控,保障金融安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协调个案调解。对重大、典型、敏感的金融纠纷个案,共同开展调解,充分依托各自专业优势,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二)强化分工协作
线上、线下联合发力。金融监管机构所属的金融调解组织线上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接收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线下根据需要设立法院调解工作室,入驻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保障调解工作开展。金融监管机构充分调动调解组织、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人员支持,扩大金融纠纷调解案件覆盖范围,多措并举提升调解成功率。
充分发挥司法保障职能。人民法院提供法律专业支持,对调解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专业解答。开展对调解组织、调解员法律专业、调解程序等方面的业务指导。调解成功案件,督促及时履行;调解不成案件,及时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三)完善调解规定
调解案件范围。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双方均同意进行调解的,包含金融借款合同、信用卡、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
调解流程。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材料网上推送金融调解组织。金融调解组织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等途径在线接收案件,分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法院。
调解期限。调解期限为30日,自调解组织接收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的,可再延长30日。诉前鉴定不计入调解期限。
(四)完善配套措施
明确送达地址确认。各方当事人可在合同或者附件中明确约定确认的送达地址,并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效力及于司法程序,作为金融机构催收债权、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赋强公证。金融机构可通过公证机关对债权文书进行赋强公证,不经诉讼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快速实现债权。
仲裁解纷。各方当事人可在合同或者附件中约定通过仲裁途径化解纠纷,充分利用仲裁一裁终局、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等优势。
调解前置。各方当事人可约定诉前调解为前置程序,对催收不能的债权,约定先由金融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提起诉讼。明确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进行的诉前鉴定、无争议事实记载、送达地址确认等事项,效力及于诉讼程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各方当事人可在合同或者附件中明确约定,如提起诉讼,同意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联合建立成讼率(量)定期通报机制。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定期通报各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等案件的情况,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五)加强宣传引导
平台宣传。通过各自平台途径,宣传调解方式化解金融纠纷的优势、渠道、保障措施等,增加消费者对纠纷调解的了解度、接受度、信任度。
开展示范案例调解、示范性诉讼。以点带面,化解类型化纠纷,发挥降低诉讼增量的桥头堡作用。
表彰先进。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加大宣传力度。
(六)开展监督检查
及时督导工作落实情况,通报相关指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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